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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成都高新区关于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政策


  为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加快打造国际创新创业中心,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对象。本政策支持一切符合世界科技、经济发展方向和潮流的新经济企业或新型组织。支持对象的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第二条 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创办新经济企业。对新设立的新经济企业,给予100万元以内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3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3年房租补贴或免费提供3年100平方米以内的众创空间工位。为新经济企业免费提供3年媒体和品牌推广服务。为新经济企业无房员工免费提供3年100平方米以内的创业公寓。给予新经济企业连续3年每年5万元以内的宽带流量使用补贴和每年20万元以内的云资源使用补贴。对使用经认定公共技术平台的新经济企业,按照使用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
  第三条 支持以新技术为核心的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等发展。对人工智能、虚拟现实、传感控制、增材制造、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机器人、无人机等新技术企业,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对于重大攻关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通过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贴;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增加2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建设数字化工厂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企业,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补贴。
  第四条 支持以新模式为支撑的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发展。对新建并经认定的资源要素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平台、网络社交平台、电子竞技平台等平台类企业,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每年按照运营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采用分享创新资源、生产能力、生活服务等服务模式企业,以创新信用券形式按照服务总金额的5%—2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第五条 支持以新业态为特征的跨界经济、融合经济等发展。支持传统企业利用互联网改造为“互联网+”企业,对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开展区块链、移动支付、智能投顾等业务的金融科技企业,按照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对实现产品销售或服务收入的精准医疗企业,按照销售或服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对采购区内精准医疗产品或服务总金额一次性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成都高新区医疗机构,按照采购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第六条 支持以新价值为导向的IP经济、结算经济等发展。对以研发、创作IP为核心业务的技术研发型企业、文化创意类企业,分别按照IP收入的10%、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补贴。对受让IP技术转移的企业,按照技术转化合同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按照资金结算总额的5%给予各类结算中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第七条 支持高端人才和机构创建新型组织。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世界500强企业、全球知名高校院所、国际知名研发机构等在成都高新区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中心、开放实验室等新型组织,以启动资金、房租补贴、贴息贷款、股权投资、人才激励等形式给予新型组织最高不超过1亿元支持。
  第八条 支持新经济企业开展国际成果转移转化。对每获批1项PCT发明专利(美国、欧洲、日本)的新经济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对企业标准被认定为国际标准的新经济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利用购买的PCT发明专利形成产品首次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每增加100万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新经济企业拓展市场。对产品或服务销售到非关联大企业大集团的新经济企业,按交易额的5%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被非关联大企业大集团并购重组且保留法人资格的新经济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年度出口规模首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且占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的新经济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每增加1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市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称号的新经济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贴。优先将新经济企业产品、技术、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条 政策时效。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与成都高新区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商相关部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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