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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利用楼宇资源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成都高新区“三次创业”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利用楼宇资源聚集发展主导产业,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政策所指主导产业为成都高新区“三次创业”确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以金融业、商务服务业为重点的生产性服务业。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楼宇为成都高新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改造升级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商业、科研型楼宇。支持对象为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的楼宇开发企业、楼宇业主、楼宇运营管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入驻率是指同一楼宇内主导产业企业数量占比和入驻面积占比。

第二章  支持楼宇聚集培育主导产业企业

第三条  鼓励打造专业特色楼宇。

(一)对成都高新区某一特定主导产业企业入驻率在50%以上的楼宇,若楼宇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则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50万元一次性补贴;楼宇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再给予3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楼宇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入驻率在60%以上的楼宇,若楼宇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则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40万元一次性补贴;楼宇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再给予2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楼宇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引进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总部企业和世界500强、各行业国际国内领军企业总部,入驻率在40%以上且入驻的总部企业和企业总部数量不少于10家的楼宇,若楼宇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则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100万元一次性补贴;楼宇面积每增加1万平方米,再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楼宇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楼宇内入驻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之和达到1亿元的特色楼宇,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100万元一次性补贴;楼宇内入驻企业三税之和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楼宇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对入驻面积达到90%以上的楼宇,楼宇业主或楼宇运营管理企业利用现有地址为未入驻、无办公场地的成都高新区内电子商务、软件开发、创意设计等企业提供工商注册地址,并对虚拟入驻企业实施有效监管服务,若新增虚拟入驻企业达到100家,则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10万元补贴;以后每新增虚拟入驻企业100家,再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楼宇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楼宇定向招商。

(一)鼓励楼宇整栋、整层出售给单一主导产业企业。对楼宇开发企业将楼宇出售给单一主导产业企业的,若出售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则给予楼宇开发商10万元一次性补贴;出售楼宇面积每增加2000平方米,再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楼宇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楼宇重点招引规模以上主导产业企业。对引进主导产业企业的楼宇,每引进一户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主导产业企业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5万元一次性补贴;以销售收入1000万元或服务收入500万元级次递增,每新引进一户对应级次主导产业企业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的补贴标准对应递增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楼宇招大引强。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按照亚太区及以上、大中华区和中西部等级,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后分别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每户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30万元一次性补贴。

(四)鼓励楼宇开展定向招商推介活动。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参与成都高新区相关部门开展的定向招商推介活动,或自行开展符合成都高新区产业定位、楼宇经济发展要求的招商推介活动,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后,按单次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40%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第三章  支持围绕主导产业整体经营楼宇

第五条  鼓励楼宇开发企业自持并整体经营。对楼宇开发企业在申请用地或建设楼宇时承诺楼宇自持经营10年以上且不分割出售产权,并按照成都高新区要求统一对外招商运营的,给予楼宇开发企业相关费用补贴、能源保障等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第六条  鼓励同一楼宇内多业主聘请专业机构整体运营。

(一)对多业主共同聘请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并按照成都高新区要求统一对外招商运营的,所共同委托经营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且单一楼宇业主所委托面积达到200平方米,给予每个楼宇业主2万元一次性奖励;该楼宇业主所委托经营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再给予1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楼宇业主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在单栋楼宇内受委托经营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并按照成都高新区要求统一对外招商运营的,给予该运营管理企业50万元一次性补贴;受委托经营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再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运营管理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收购散售楼宇并整体运营。

(一)鼓励购买新建楼宇并整体经营。对整栋、整层购买成都高新区内新建楼宇,并按照成都高新区要求统一对外招商运营的,若购买楼宇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则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购买楼宇面积每增加2000平方米,再给予15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楼宇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收购散售楼宇统一经营。对企业或自然人收购整栋已散售楼宇,并按照成都高新区要求统一对外招商运营的,按照楼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起,给予新楼宇业主50万元一次性补贴;楼宇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再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楼宇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楼宇提升服务质量

第八条  支持楼宇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一)鼓励聘请国家一级、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凡聘请国家一级、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楼宇物业管理服务达到一年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楼宇业主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鼓励物业管理公司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物业服务。对物业管理公司积极配合楼宇招商、为入驻企业和员工提供服务的,每年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实施等级评定,对被评定为一、二、三等级的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  支持楼宇增强配套服务。

(一)鼓励楼宇增加公建配套。楼宇业主依法投资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设置立体车位等,增加楼宇公共停车位,解决楼宇员工停车难问题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投资新建、改建员工餐厅或公共用餐场所解决楼宇员工就餐难问题的,按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二)鼓励楼宇挖潜改造。对为适应入驻主导产业企业发展而进行的通信网络、能源设施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按其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实施主体最高200万元补贴。

第十条  支持楼宇构建公共服务体系

(一)鼓励楼宇创新增值服务。自愿在楼宇中设立楼宇经济综合服务站,配合成都高新区开展主导产业招商、配备楼宇联络员、定期报送入驻企业统计信息等相关工作,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起到示范作用的综合服务站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鼓励楼宇开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主导产业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等建立楼宇经济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开展专项工作,开展楼宇统计、调研、宣传、培训、政策宣讲、业务交流和各种专业招商活动等,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给予单项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专项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3年。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成都高新区相关产业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商相关部门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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